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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滑雪場中摔傷案

滑雪初學者鞋具鬆未獲更換 第二滑重摔骨折…知名滑雪場判賠12萬 在滑雪社團中看到雪友們轉貼這則新聞,容我這個鍵盤法律專家暨滑雪愛好者來評論一下: 首先,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未查到上傳本案判決,不清楚判決內容為何,純就新聞內提到的事實來分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本案中滑雪場提供租用雪具及教練教學服務,應上開規定本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因此本案的爭點在於到底小叮噹滑雪場提供之雪具及教練之服務有無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對立雙方通常各自主張不同,所以舉證責任在誰身上就是重點,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就是滑雪場必須證明在提供服務時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依同行友人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之證詞,教練教學過程中並未教導跌倒之技巧,以及依教練陳述亦代表教練確實沒有帶陳男去更換設備,因此認定滑雪場當時提供之服務並未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至於雪友們討論很熱烈的雪鞋問題,雪鞋到底有沒有問題,法官並沒有多判斷,僅單純就服務之提供認定滑雪場提供之服務欠缺安全性。 個人認為這樣判斷這是滿合理,經營公司、企業供消費者使用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滑雪運動當然有一定的風險,但法條規定也是要求須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未過苛,本案中小叮噹也無法證明自己提供之服務有合理之安全性,所以也只能這樣判了。

如何挑選一個好律師?

當事人面臨法律問題時,常常不知道怎麼樣來挑選一個適合的律師,有些是透過親友介紹,有些則是上網搜尋,一個律師好不好,可以從多方面評估,很難用簡單的   yes/no 標準判斷,建議大家在委任律師前,可以跟律師諮詢,在諮詢的過程中判斷 以下幾點 : 1.       跟律師談得投不投緣: 律師是幫你處理整個案件的人,委任律師重視信任關係,因此在洽談的過程中投不投緣很重要。 2.       律師認真程度: 如果是事先跟律師預約諮詢,並且有提供資料給律師,在開始諮詢時,可以判斷律師有沒有先看過你提供的資料,如果連看都沒看,之後辦案可能也不太認真。 3.       律師提供的建議: 律師看完你的資料或聽完你的陳述後,提供給你的建議,能不能接受?法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不同的律師對同一事件可能會從不同方面思考,提供的建議也有可能不同,因此你可以自行判斷哪個律師分析的比較有道理,是你可以接受的建議。 判斷好律師不簡單,但要判斷一個律師 爛 ,反而比較簡單,建議大家可以從以下項目判斷: 1.       跟 你 保證 絕 對勝訴 : 當事人打官司常常用結果論,認為勝訴就是一切,但法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訴訟過程中不確定因素也很多,律師也沒辦法控制法官的想法,因此不可能絕對勝訴,敢跟你保證絕對勝訴的律師只有 2 種可能,第一、他在騙你,第二、他可能敢做違法手段 ( 當然你想要靠違法手段取得勝訴就當我沒說 ) 。 2.       會隨便罵其他律師、法官、檢察官的律師: 剛說過,法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每個法律專業人士的作法也可能不同,除非是針對新聞事件評論,或是在案件進行過程中針對作法評論,否則如果一個律師在一開始諮詢時就敢無根據的 罵 其他律師、法官、檢察官,代表他是在為了接案抬高自己身價,貶低別人。 3.       將一個 案 件 拆 成多件 來 告 : 訴訟中所有相關主張除非有特別的考量,否則通常可以...

避免債務人脫產的保全程序-假扣押

好不容易打完官司,拿到勝訴,結果債務人名下查無財產,早就脱產光光了,官司變成白忙一場怎麼辦?! 為了避免發生這種悲劇,建議可以在提起訴訟前或同時聲請假扣押,先把債務人的財產扣押住,就不怕他脱產了! 本件是律師幫當事人聲請假扣押2個債務人共450萬元成功的案例,想要了解更多假扣押的程序,或是在個案中可以聲請哪些保全程序?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留言給我們喔! # 假扣押   # 保全程序   # 陳湘如律師

債權人催款的利器-支付命令的妙用

  對於債務人遲不還錢,除了以訴訟方式請求返還外,還有另一法律程序-支付命令可以催討。支付命令程序係指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後,由法院寄送支付命令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後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即確定,債權人得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就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惟如債務人於20日內提出異議,則本件將進入訴訟程序。   支付命令有以下優點: 1. 節省裁判費:提起訴訟程序,依標的金額核算裁判費,通常裁判費都比較高,而支付命令僅需繳納500元裁判費。 2. 時間迅速:比起冗長訴訟程序,支付命令更快能確定。   因此,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前,不妨先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催討。 希望本篇文章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小確幸

5、6月期間訂了幾箱水果贊助育幼院,其中一張發票居然中獎了,雖然只是普獎200元,但很高興剛開始做好事,就有這麼正面的回饋!

律師形象照

最近跟某S律師聊天 我:「你會想拍形象照嗎?最近有朋友去拍,感覺有需要耶!」,一邊說一邊找出朋友最近拍的律師形象照給S律師看。 S律師瞄了一眼後,露出嫌棄的照片說:「不要。」。 我:「是嗎?還是你看這個呢?」,一邊google另一位傳說中的帥哥律師形象照。 S律師看了後露出恍然大悟的表情說:「哦,好啊!」。 我也恍然大悟了!我:「原來是人的問題。」。 S律師:「XDDDD」。

離家多年的爸爸突然回來告我,我該怎麼辦?

圖為本人先前住日本時在兒童節看到的鯉魚旗(こいのぼり) 小敏從出生後,爸爸就不常在家,甚至在她4、5歲時,爸爸就離家出走,小敏從小就是由媽媽一個人照顧、扶養長大,對於這個爸爸,在她記憶中未曾存在過。 不料,在小敏已經長大也開始工作賺錢,心想終於有能力可以回報媽媽的扶育之恩時,居然收到法院通知,原來她被爸爸告了!爸爸提起訴訟請求小敏扶養,媽媽因此擔心得吃不下飯,心有不甘的對小敏說:「法律都是保護男生。」。此時小敏該怎麼辦呢? 說明: 一、以前民法親屬編確實有許多「男尊女卑」的規定,比如說妻以其本姓冠夫姓、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全數歸夫所有等等,均為男女不平等之規定。不過近來民法不斷朝男女平等的方向修法,現在已經幾乎沒有這種男女不平等的規定囉! 二、父母一方離家出走,對子女不聞不問,多年後突然提起訴訟請求扶養費,這種情形在法院實務上還滿常見的。通常父或母一方拋家棄子後,將年幼子女丟給另一方獨自扶養,年老病苦之後,無工作能力,養不活自己,只好向政府請求社會救助,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的收入計算是以家庭為單位,政府查到他仍有子女可扶養,因此不能核准他的申請,於是這位年老的父或母不得不提起一個訴訟,請求子女給付養費。 但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在這個情況下,只要子女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該父或母未盡扶養義務,通常法院就會駁回聲請。被法院駁回後,該父或母就無人扶養,可以申請社會扶助了。 所以案例中的小敏只要出庭舉證證明爸爸先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請媽媽或其他家人出庭作證等等,法院就可以依情節重大與否,決定免除或減輕小敏對爸爸的扶養義務。如小敏免除扶養義務後,爸爸也可以向政府申請救助。 附帶一提: 這種情況下,拋家棄子的父母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子女心中會有什麼感覺呢? 是(1)幸好爸爸還有政府養,我免除扶養義務後也不致產生罪惡感;還是(2)這種拋家棄子的混蛋居然還浪費納稅義務人的錢養他,真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