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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確幸

5、6月期間訂了幾箱水果贊助育幼院,其中一張發票居然中獎了,雖然只是普獎200元,但很高興剛開始做好事,就有這麼正面的回饋!

律師形象照

最近跟某S律師聊天 我:「你會想拍形象照嗎?最近有朋友去拍,感覺有需要耶!」,一邊說一邊找出朋友最近拍的律師形象照給S律師看。 S律師瞄了一眼後,露出嫌棄的照片說:「不要。」。 我:「是嗎?還是你看這個呢?」,一邊google另一位傳說中的帥哥律師形象照。 S律師看了後露出恍然大悟的表情說:「哦,好啊!」。 我也恍然大悟了!我:「原來是人的問題。」。 S律師:「XDDDD」。

離家多年的爸爸突然回來告我,我該怎麼辦?

圖為本人先前住日本時在兒童節看到的鯉魚旗(こいのぼり) 小敏從出生後,爸爸就不常在家,甚至在她4、5歲時,爸爸就離家出走,小敏從小就是由媽媽一個人照顧、扶養長大,對於這個爸爸,在她記憶中未曾存在過。 不料,在小敏已經長大也開始工作賺錢,心想終於有能力可以回報媽媽的扶育之恩時,居然收到法院通知,原來她被爸爸告了!爸爸提起訴訟請求小敏扶養,媽媽因此擔心得吃不下飯,心有不甘的對小敏說:「法律都是保護男生。」。此時小敏該怎麼辦呢? 說明: 一、以前民法親屬編確實有許多「男尊女卑」的規定,比如說妻以其本姓冠夫姓、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全數歸夫所有等等,均為男女不平等之規定。不過近來民法不斷朝男女平等的方向修法,現在已經幾乎沒有這種男女不平等的規定囉! 二、父母一方離家出走,對子女不聞不問,多年後突然提起訴訟請求扶養費,這種情形在法院實務上還滿常見的。通常父或母一方拋家棄子後,將年幼子女丟給另一方獨自扶養,年老病苦之後,無工作能力,養不活自己,只好向政府請求社會救助,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的收入計算是以家庭為單位,政府查到他仍有子女可扶養,因此不能核准他的申請,於是這位年老的父或母不得不提起一個訴訟,請求子女給付養費。 但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在這個情況下,只要子女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該父或母未盡扶養義務,通常法院就會駁回聲請。被法院駁回後,該父或母就無人扶養,可以申請社會扶助了。 所以案例中的小敏只要出庭舉證證明爸爸先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請媽媽或其他家人出庭作證等等,法院就可以依情節重大與否,決定免除或減輕小敏對爸爸的扶養義務。如小敏免除扶養義務後,爸爸也可以向政府申請救助。 附帶一提: 這種情況下,拋家棄子的父母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子女心中會有什麼感覺呢? 是(1)幸好爸爸還有政府養,我免除扶養義務後也不致產生罪惡感;還是(2)這種拋家棄子的混蛋居然還浪費納稅義務人的錢養他,真是沒

垃圾桶小日記

每個人的位置都有一個小垃圾桶,每天清潔阿姨會幫忙倒,但每次清潔阿姨幫我倒垃圾的時候,我都會有種隱私被窺探的感覺,不知道阿姨內心會不會想說,你今天又在吃哪個零食了、怎麼這麼會吃(羞),諸如此類的⋯⋯ 每次想完上開小劇場,都會想說下次一定要自己把零食垃圾拿去外面丟,但忙一忙又忘了,繼續丟座位小垃圾桶,然後阿姨來時又產生被窺探隱私的尷尬感 😅 ⋯⋯ # 我會不會想太多 # 這不算職業病吧 !

在沒有待轉格的路口,機車究竟要不要待轉?

最近接受一位媽媽的法律諮詢,讓我想起了一段往事。 這位媽媽的女兒騎車時,行駛在有禁行機車標線的四線道,遇到十字路口想左轉,因右前方路口沒有待轉格,所以直接騎到內線車道準備左轉,結果遭內線車到後方直行來車撞上。 媽媽認為右前方路口沒有待轉格,故女兒不須待轉,但真的是這樣嗎? 台灣機車族眾多,也有獨特的「機車兩段式左轉」規定。 自從會騎機車以來,左轉的時候要怎麼轉,一直讓我有點困惑。 還不太常騎車的大學時代,曾經問過室友,騎車時怎麼左轉,室友則回答說:如果一般小路的話會直接轉,有待轉格的話就兩段式左轉,但若車子太多的話即使沒有待轉格,她也會待轉。 究竟我室友的做法對不對呢?我們來討論看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規定: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依上開條文的規定,只要內側是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不論前方有無畫待轉格,都應依兩段式左轉,所以說是否以兩段式待轉,不能只憑前方路口有無待轉格來判斷,仍須視內側車道是否為禁行機車,請大家多多注意哦!

淺談營業秘密法(一)營業秘密法的要件與保護

在現代這種知識經濟時代,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外,還有一種「營業秘密」也可以作為企業或個人對於保護自身智慧財產權的考量。有別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創作會被公開或以某種形式發表,營業秘密著重於它的秘密性,亦即營業秘密不須公開、發表,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因為這樣,營業秘密的保護不像商標、專利、著作等,法律都只保護一定的期間,營業秘密沒有年限的限制,只要保密措施做得好,可以永遠地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下去。 營業秘密聽起來遙不可及,但其實在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比方說「世界上最有名的營業秘密法案例就是可口可樂的配方,據說它的配方世界上只有三個人知道,就是因為可口可樂公司將配方保護得很周到,別人模仿不來,所以它具有高度的經濟價值。 至於何謂營業秘密?公司哪些資訊可以構成營業秘密呢?營業秘密法第2條對此有所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簡單來說,營業秘密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 秘密性:該資訊如果是眾所皆知的資訊,就不需要營業 秘密 法的保護了,因此要成為營業秘密的資訊最基本的是要具有秘密性。 2. 經濟價值:營業秘密法保護的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秘密,不具經濟價值的秘密,例如老闆在外面有小三等,就不在保護之列。 3. 合理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營業秘密應該要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至於何謂合理保護措施,這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可以透過不同的案例來討論,不過法院仍無統一見解(詳後以其他文章討論)。 至於員工轉職要怎麼樣才不會侵害前公司的營業秘密、公司對於自己營業秘密又要怎麼保護、以及對於員工侵害其他公司的營業秘密,公司要如何避免遭受併罰,之後再以文章討論了! 首圖為日本山梨縣的高山神代櫻,樹齡已2000年,是日本最大最老的櫻花樹。 這是去年我們還住在山梨的時候趁櫻花季時去看的,攝影者為我的配偶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