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106年創辦A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股東會選任為董事、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經營公司業務。
某甲於109年2月股東會提名乙為董事,並經董事會選任乙為總經理,經營公司業務。
109年8月乙聯合其餘董事以違法掏空、挪用公款等莫須有罪名解任某甲董事長職位,並逼退甲辭任董事,公司改由乙所屬派系掌權。
甲認為乙無心管理公司,並有違法經營等情形,諮詢湘如律師如何再次爭取經營權。
因甲為公司創辦人,股東大多支持甲,故於湘如律師協助下,甲依公司法第173條之一,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監事,並於該股東會中獲得多數股東支持,成功經決議獲選為董事,並經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
圖片為滋賀近江八幡的八幡,所在為近江商人之鄉,電影浪客劍心可是在這裡拍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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