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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中小企業的建議:建置標準化版本契約。

 給中小企業的建議:建置標準化版本契約。 中小企業交易時因害怕每次都要請律師撰寫合約成本太高,常常未簽合約就逕行交易,日後有爭議時時各說各話,衍生糾紛。 不如就貴公司常發生的交易情形(例如:代工合約、經銷合約、代理合約),請律師為撰擬標準合約版本,以供將來有交易時可以直接套用,以保障公司權益、降低風險,亦不用每次交易都各別撰寫合約,節省成本。 圖片為湘如曾撰寫之經銷合約英文版

執業心得:存證信函

  身為職業婦女,除了白天的工作外,總是在哄完孩子睡著後,才能有自己的時間,默默打開電腦寫完該寫的書狀、合約、函文。貪完的兒子,總要東摸西摸,一下要喝水、一下要放東西,找理由拖延,就是不肯早一點上床睡覺。 昨天哄完孩子睡著,又回到電腦前幫當事人撰寫存證信函。   坊間很常見告人前先寄發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有什麼效力嗎?有沒有必要寄?有關存證信函的迷思,湘如在這幫大家解答: 一、 存證信函有什麼效力? 存證信函是將你向他人的意思表示、立場留下證據。 二、 什麼時候需要寄存證信函? (一)    如擔心直接提起訴訟將與對方關係惡化,起訴前可先以存證信函敦促對方出面解決。 (二)    如法律關係有須先「催告」之情形,可以存證信函進行催告以留下證據。 以上供大家參考,如案情複雜最好仍諮詢律師,是否有寄發存證信函之必要。

公司經營權爭奪-股東會選任董事決議

  公司經營權爭奪-股東會選任董事決議 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董事經由股東會選任,股東如認為有不成立、無效事由或認為選任程序有瑕疵、針對選任結果不服,可提出確認或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惟提起訴訟,應由何人當原告、何人為被告,即屬當事人適格之問題,當事人適格乃訴權存在要件之一。 本件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案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依公司法第173條之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被告緊急尋找湘如律師協助處理,原告雖寫了厚厚一本起訴狀,但湘如律師審閱後就發現本件關鍵即「當事人適格」之問題,並撰擬民事答辯狀提出說明,果不期然,開庭時法官也針對此問題點再三詢問原告,最後法官 並以此為由駁回原告之訴,湘如律師代理被告獲得勝訴了! 法律小教室: 股東會決議相關訴訟,應由何人為原被告,可參考以下實務見解: 1. 按提起確認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以股東會所由屬之公司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603號判決、57年台上3381號判例意旨)。 2. 又撤銷股東會決議 之被告,僅以公司為限,股東則不在其列,若併以股東個人為被告,因各股東並非執行股東會決議者,就股東會決議並無處分權能,自無從為實施應訴之訴訟權能,應認該股東並無被告之適格 ;當事人如就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有爭執,以決議不成立為理由,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固非法所不許。惟依前揭同一法理,當亦以股東會所屬之公司為被告而不及股東個人,始符立法本旨(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768號民事判決同其意旨)。 #經營權爭奪戰 #公司法第173條之一 #董事選舉 #股東會 #市場派如何爭取經營權 #公司治理 #公司經營 #陳湘如律師

公司法第173條之一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

  甲於 106 年創辦 A 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股東會選任為董事、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經營公司業務。 某甲於 109 年 2 月股東會提名乙為董事,並經董事會選任乙為總經理,經營公司業務。 109 年 8 月乙聯合其餘董事以違法掏空、挪用公款等莫須有罪名解任某甲董事長職位,並逼退甲辭任董事,公司改由乙所屬派系掌權。 甲認為乙無心管理公司,並有違法經營等情形,諮詢湘如律師如何再次爭取經營權。 因甲為公司創辦人,股東大多支持甲,故於湘如律師協助下,甲依公司法第 173 條之一,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監事,並於該股東會中獲得多數股東支持,成功經決議獲選為董事,並經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 圖片為 滋賀近江八幡的八幡,所在為近江商人之鄉,電影浪客劍心可是在這裡拍攝的。

因應疫情,金管會宣布公開公司股東會延期舉行

  依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7 項,公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否則將遭裁罰,因此每年五、六月是股東會的旺季,但最近因為疫情的關係,金管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規定,報經指揮中心核定,宣布自 110 年 5 月 24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 6 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 及 處罰 之規定 停止適用 。   已召開之股東會不受影響,但尚未召開股東會的公司應將實際開會日延至 7 至 8 月間,受影響者共有 1,931 家公司,延期之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日 15 日前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為避免股東權益、投票公平性受影響,原訂股東會之相關前置作業程序,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至原訂開會日前 1 日,僅實際開會日延至 7 至 8 月間,前置作業程序例如停止過戶期間、股東提案及董監事提名、徵求委託書、電子投票等。 金管會公告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5200006&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可能有人會問為何不能視訊股東會取代實體股東會? 一、 此部份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立法理由已曾說明,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視訊會議尚有股東身分認證、視訊斷訊之處理、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相關疑慮,執行面尚有困難,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適用視訊會議之規定。   二、 金管會就此疑問再列出五個原因說明: 新聞 來 源 : https://udn.com/news/story/7251/5467555?fbclid=IwAR1K9CnpzqGjUCnPAY4L_DwIQ3f0NUXBlfMZMDVDy0plKu8xFYOQR0QdKqk (一)股東身分認證困難:電子投票至少有 28 日可投票期間,以憑證登錄身分驗證並無困難,惟倘股東參加線上股東會,行使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