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本人先前住日本時在兒童節看到的鯉魚旗(こいのぼり) 小敏從出生後,爸爸就不常在家,甚至在她4、5歲時,爸爸就離家出走,小敏從小就是由媽媽一個人照顧、扶養長大,對於這個爸爸,在她記憶中未曾存在過。 不料,在小敏已經長大也開始工作賺錢,心想終於有能力可以回報媽媽的扶育之恩時,居然收到法院通知,原來她被爸爸告了!爸爸提起訴訟請求小敏扶養,媽媽因此擔心得吃不下飯,心有不甘的對小敏說:「法律都是保護男生。」。此時小敏該怎麼辦呢? 說明: 一、以前民法親屬編確實有許多「男尊女卑」的規定,比如說妻以其本姓冠夫姓、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全數歸夫所有等等,均為男女不平等之規定。不過近來民法不斷朝男女平等的方向修法,現在已經幾乎沒有這種男女不平等的規定囉! 二、父母一方離家出走,對子女不聞不問,多年後突然提起訴訟請求扶養費,這種情形在法院實務上還滿常見的。通常父或母一方拋家棄子後,將年幼子女丟給另一方獨自扶養,年老病苦之後,無工作能力,養不活自己,只好向政府請求社會救助,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的收入計算是以家庭為單位,政府查到他仍有子女可扶養,因此不能核准他的申請,於是這位年老的父或母不得不提起一個訴訟,請求子女給付養費。 但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在這個情況下,只要子女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該父或母未盡扶養義務,通常法院就會駁回聲請。被法院駁回後,該父或母就無人扶養,可以申請社會扶助了。 所以案例中的小敏只要出庭舉證證明爸爸先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請媽媽或其他家人出庭作證等等,法院就可以依情節重大與否,決定免除或減輕小敏對爸爸的扶養義務。如小敏免除扶養義務後,爸爸也可以向政府申請救助。 附帶一提: 這種情況下,拋家棄子的父母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子女心中會有什麼感覺呢? 是(1)幸好爸爸還有政府養,我免除扶養義務後也不致產生罪惡感;還是(2)這種拋家棄子的混蛋居然還浪費納稅義務人的錢養他,真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