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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滑雪場中摔傷案

滑雪初學者鞋具鬆未獲更換 第二滑重摔骨折…知名滑雪場判賠12萬 在滑雪社團中看到雪友們轉貼這則新聞,容我這個鍵盤法律專家暨滑雪愛好者來評論一下: 首先,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未查到上傳本案判決,不清楚判決內容為何,純就新聞內提到的事實來分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本案中滑雪場提供租用雪具及教練教學服務,應上開規定本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因此本案的爭點在於到底小叮噹滑雪場提供之雪具及教練之服務有無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對立雙方通常各自主張不同,所以舉證責任在誰身上就是重點,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就是滑雪場必須證明在提供服務時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依同行友人及中華民國滑雪協會之證詞,教練教學過程中並未教導跌倒之技巧,以及依教練陳述亦代表教練確實沒有帶陳男去更換設備,因此認定滑雪場當時提供之服務並未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至於雪友們討論很熱烈的雪鞋問題,雪鞋到底有沒有問題,法官並沒有多判斷,僅單純就服務之提供認定滑雪場提供之服務欠缺安全性。 個人認為這樣判斷這是滿合理,經營公司、企業供消費者使用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滑雪運動當然有一定的風險,但法條規定也是要求須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未過苛,本案中小叮噹也無法證明自己提供之服務有合理之安全性,所以也只能這樣判了。